致司机朋友的公开信
 时间:2007-03-15 | 浏览: | 来源:

司机朋友们:
   您们好!欢迎行驶河南省高速公路!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07年3月15日起,对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实施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原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载货类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16号)停止执行。
   新的计重收费办法主要内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标准如下:
   1、高速公路和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计,基本费率以0.09元/吨公里为基准费率,各条高速公路的具体费率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各路段的实际投资和收费情况分别确定。
   2、正常装载情况下的收费标准: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至49吨的车辆,15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
   (1)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4、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国标)的要求。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在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旅途愉快,一路平安!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Copyright © 2013 版权所有: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郑州市农业南路100号 网站支持:河南迅博
邮政编码:450000